一、有具体计算标准的是: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5、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二、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有:
1、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2、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3、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4、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5、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
6、伤残鉴定费=实际伤残鉴定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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