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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2 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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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网络借贷合同不违反国家规定,属于双方义务就是有效的。网上借贷是一种新的金融交易方式。它避开了传统的借贷中介,直接连接了借贷双方。是个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无效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如果是与注册的网上借贷平台签订的,可以提供当时的网上借贷合同,流水和记录是有效的。一、为什么定向融资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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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网络借贷合同不违反国家规定,属于双方义务就是有效的。网上借贷是一种新的金融交易方式。它避开了传统的借贷中介,直接连接了借贷双方。是个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无效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如果是与注册的网上借贷平台签订的,可以提供当时的网上借贷合同,流水和记录是有效的。一、为什么定向融资被叫停。

网络借贷合同不违反国家规定,属于双方义务就是有效的。网上借贷是一种新的金融交易方式。它避开了传统的借贷中介,直接连接了借贷双方。是个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无效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如果是与注册的网上借贷平台签订的,可以提供当时的网上借贷合同,流水和记录是有效的。

一、为什么定向融资被叫停?

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通过金交所进行非公开发行的直接融资方式,所以其具有私募性质,每个产品的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作为定向融资计划的备案机构,在定位上,属于一种服务地方企业的平台,但是,一旦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与金交所的定向融资计划合作,就极有可能出现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政策红线,导致私募类的产品变性为公募类产品,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也就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而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提供一种借贷关系,要求合格投资者直接借钱给发行方,而借贷关系的根本就是到期还款付息,与非法集资的保本承诺等同,而互金平台本质特点就是面向不特定的网络投资者(也即是不特定的公众),因此,一旦金交所的定向融资计划与互金平台结合,就有可能涉嫌以保本付息为承诺,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的非法集资行为。

二、无效借贷行为有哪些情况?

无效借贷行为不具备借贷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受法律保护。主要包括: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者的损失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款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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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网络借贷合同不违反国家规定,属于双方义务就是有效的。网上借贷是一种新的金融交易方式。它避开了传统的借贷中介,直接连接了借贷双方。是个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无效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如果是与注册的网上借贷平台签订的,可以提供当时的网上借贷合同,流水和记录是有效的。一、为什么定向融资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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