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受伤责任:承揽人自身受伤需自负责任,定作人无需赔偿。但若定作人有过失导致损失,应赔偿相应损失。承揽方受伤责任:承揽方应自行或与合伙人共同承担承揽工作中的伤害事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承揽人自身损害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除非定作人有过错。定作人有协助义务,若不履行致使工作无法完成,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口头承揽人受伤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其自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定作人不赔偿其损失。但是如果承揽人的损失是因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而造成的,定作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承揽方在承揽工作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其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或者由其合伙人与其共同承担。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人,又称“承揽方”。是指承揽合同中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约定工作并向对方交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其主要义务和责任包括:
(1)按约完成承揽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
(2)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工作;
(3)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4)接受定作人接约进行的合理监督;
(5)对加工定作物交付前发生的意外灭失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定作人是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除一般的行为能力要求外,法律对定作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
2、协助的义务。
3、受领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
4、支付报酬的义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语
承揽人与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应自行承担口头承揽过程中的受伤责任,而定作人对其自身损害无需负责。然而,如果承揽人的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过失造成的,定作人应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承揽方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应由其自行承担或与其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对于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自身造成的损害,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过错。承揽人和定作人在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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