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无权罢免。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和知情权等权利。然而,小股东在罢免管理者方面无权力。股东大会决议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权通过,而罢免管理者属于该范畴。小股东虽然享有其他权利,但在罢免方面无法发挥影响力。
法律分析
无权罢免小股东。
作为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如下股东权利: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拓展延伸
股东罢免权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股东罢免权是指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于解除对公司管理不满意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然而,股东罢免权并非可以随意行使,而是受到一定的适用条件和限制。适用条件包括:股东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等。而限制方面,一般包括:不得滥用罢免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等。因此,股东在行使罢免权时,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并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行使该权利。这样才能有效实现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目标,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结语
股东罢免权是一项重要的公司治理权利,用于解除对公司管理不满意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然而,其行使受到一定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股东应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并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行使罢免权时,股东应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利益,以实现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的目标,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