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弃耕抛荒耕地的,原发包单位(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2、对闲置耕地作了如下规定: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耕地。
(2)已经办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永久性的转让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没有永久使用权,只有在使用期限过了之后,去办理续签手续,所以永久使用权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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