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
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其次,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
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最后注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等。
一、应该如何设立分公司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注册分公司需要以下流程:1、办理分公司名称核准;2、办理营业执照;3、刻章;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5、办理税务登记证。注册分公司需要材料有: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2、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3、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4、总公司章程;5、总公司股东会决议;6、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8、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照片;9、其它所需材料。实践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有以下区别: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二、分公司有营业执照签合同是否受限制
分公司有营业执照签合同是不受限制的,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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