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八)、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九)、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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