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无权自行取消公司股东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章(三)》第十七条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如果该解除行为被该股东认为无效并请求确认,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会要求公司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缴纳相应的出资。如果公司债权人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法院会支持其请求。
法律分析
公司法人代表不可以自行取消公司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章(三)》第十七条规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章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章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公司法人代表行使解除股东资格的权力是否合法?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人代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股东资格的权力。然而,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合法性。公司法人代表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滥用权力,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在解除股东资格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此外,应遵循相关程序,包括通知股东、听取其意见等。如果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司章程,导致损害股东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法采取救济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公司法人代表行使解除股东资格的权力必须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结语
公司法人代表行使解除股东资格的权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权力。解除股东资格应进行充分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应遵循相关程序,包括通知股东、听取其意见等。如果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损害了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采取救济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公司法人代表行使解除股东资格权力必须合法合规,否则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章(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章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章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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