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在于其既具有城市特征又具有农村特征。由于周边房屋市场价高,而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若以建筑成本价进行拆迁补偿,将对被拆迁户不公平。
法律分析
城中村房屋拆迁的特殊性是因为其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房屋建筑占有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但是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却很高。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成本价拆迁补偿,那拆迁补偿结果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拓展延伸
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城市房屋价格之外的考虑因素
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的问题涉及到许多因素,不仅仅局限于城市房屋价格。除了房屋价格,还需要考虑城中村改造的规模、改造成本、居民的迁移安置等方面的因素。城中村改造涉及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社会稳定等多个层面的问题,因此补偿方案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此外,还需考虑居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因此,仅仅依靠城市房屋价格作为补偿标准是不全面的,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城中村改造的公正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结语
城中村改造涉及到多个因素,不仅仅是房屋价格。补偿方案应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社会稳定等多个层面的问题,以确保公正、可行和可持续的改造。仅仅以城市房屋价格作为补偿标准是不全面的,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追求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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