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执行由人民法院来执行,需要直接划扣当事人的银行帐户。 没收违法所得是按照下列程序执行的: 1、先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然后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3、再由执行机关根据裁定书的内容进行执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4、最后执行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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