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知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进行的,可能会有牵连,不过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追究基层员工的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判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判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判刑轻重应该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1.公司高层,往往潜伏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2.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3.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4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第四类人员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部分人员可能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但为获取工资或提成收入仍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人员可能并不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重点应为汇集所吸存的资金并使用的对象,故对于相关人员应分门别类予以不同处理。对于底层的业务员,往往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涉世不深,因迫于生计,为谋取高额业务提成而按照安排宣传集资,其本人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受害人,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作用特别突出,所涉资金、人数巨大的业务员,也可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处理上可认定从犯,予以从宽。
二、诈骗团伙员工怎样定罪?
第一种是员工知道团伙从事的行为属于诈骗仍然积极接受安排从事犯罪行为,此时员工也构成犯罪,属于共同犯罪,需要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只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因而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已。第二种是员工不知道团伙从事的行为属于诈骗,误认为是日常的正当工作而无意识参与了犯罪行为。此时,由于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员工不构成犯罪,不与团伙主要成员一起承担犯罪后果。司法实践中,上述情况主要发生公司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形中。由于员工众多等原因,层级较低的员工未必清楚高层从事的行为的具体内容,出于工作和生计需要,基层员工被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比如卫门、财务等岗位,此时是不构成犯罪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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