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诈骗业务员,要视具体情况。一般来说相关的人员都是会受到处罚的,非法集资员工的性质的判断,出于刑法理论“帮助犯”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于犯罪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贿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以非法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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