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有哪些
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
1、合伙人之间,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各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要求就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
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如下:第一、身份不同1、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2、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第二、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第三、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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