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150元,各级财政补助同步提高到410元,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水平达到560元。明年起实现了全年随时缴费,新生儿当年出生6个月之后落户参保的;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当年3月1日之后参保的,全额缴费560元/人(个人缴费150元+410元各级补助)并经过30天等待期后,即可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不是居民的常住人口可持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办理医保。
类特殊人群不需个人缴费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可转为参加职工医保。自起,大学生连续3年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毕业后继续在本市工作,可以折算职工医保缴费1年。
改革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县域内乡村两级的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每人120元,视为名义个人账户,明确规定不清零,可以结转下年,与下年度支付限额合并使用,家庭成员可以共用,取消了原来新农合普通门诊封顶170元年底清零的做法。
医保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将取消药物加成的一级、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80%、65%分别提高到85%、70%,未全部实行取消药品加成的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以及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变;
将符合条件的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一级定点医院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的门诊报销比例再提高5%,各级定点医院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的住院报销比例相应再提高5%,但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0%;将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
居民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单价最高限额提高到3万元,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参保患者,一个年度内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5万元;
已认定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病特殊病的参保患者,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的,不设起付线,所用特定药物的报销比例为100%。参保患者需要使用特定药物以外的药物或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按原有报销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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