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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08: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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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承担。破产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人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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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承担。破产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人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承担

破产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人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明确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不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宣告破产的,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财产清算和处理。

按照规定,企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一、法院破产程序

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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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承担。破产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人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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