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犯罪案件由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管。我国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经侦局、经侦处、经侦队),主要管辖涉及市场秩序、公司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的经济犯罪,常见的有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集资诈骗和贷款诈骗等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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