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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客体范围是什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01: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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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客体范围是什么?

贪污罪的主要客体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内外勾结、公款私存、利用回扣、利用合同、间接贪污、占有劳务收入和利用新技术手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有明确规定。法律分析;一、贪污罪的客体都包括哪些方面。1、贪污罪的客体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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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贪污罪的主要客体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内外勾结、公款私存、利用回扣、利用合同、间接贪污、占有劳务收入和利用新技术手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有明确规定。法律分析;一、贪污罪的客体都包括哪些方面。1、贪污罪的客体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的主要客体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内外勾结、公款私存、利用回扣、利用合同、间接贪污、占有劳务收入和利用新技术手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有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一、贪污罪的客体都包括哪些方面

1、贪污罪的客体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手段有哪些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结语

贪污罪的客体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内外勾结、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间接贪污、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以及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等。贪污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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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客体范围是什么?

贪污罪的主要客体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内外勾结、公款私存、利用回扣、利用合同、间接贪污、占有劳务收入和利用新技术手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有明确规定。法律分析;一、贪污罪的客体都包括哪些方面。1、贪污罪的客体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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