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并按以下约定违约条款执行,除以下约定的违约条款以外若设计人违约,发包方扣减设计费总额2%/次,该违约金在总设计费中扣除。
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2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施工单位对设计人的设计成果有争议,发包人应出面协调。若因施工技术困难或条件限制,要求更改设计时,设计人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或经双方协商后方可修改,且设计人需在发包人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交修改成果。设计人不得顺应施工单位的意愿擅自修改已确认的设计图纸。并且,发包人不承担设计人为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5、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变更(确保不对设计人已提供的方案成果做较大的改动的情况下),设计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在不影响施工进度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变更设计任务。因提供变更图纸的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质量,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按每延后一天2000元赔偿,在甲方支付设计费时扣除。
6、在后续服务过程中,发包人施工单位提出需设计人到现场解决的问题,设计人必须在48小时内或约定的时间到施工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发包人按2000元/次处罚设计人,此罚款在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时扣除。
7、设计人对于接触到的工程资料,应做好保密工作。如因泄密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因设计人设计质量问题导致设计变更、变更洽商单上的经济费用占总设计费用的比例不超出3%(含3%),否则给发包人造成的返工损失、工期损失等由设计人予以赔偿,设计人应减少收取总设计费的3%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
9、未经发包人研发设计中心审核和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将设计资料、文件、设计变更直接发给发包人施工单位,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设计人全额赔偿。
10、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同时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1、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按本合同第6.2.5条约定执行。
12、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除应全额退还所收设计费外,还应按合同预计总金额30%的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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