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一、失业赔偿金怎么赔偿
失业保险金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一)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二)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三)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四)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五)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
(六)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七)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失业赔偿金是谁支付的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失业金由失业保险支付。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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