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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什么标准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才能立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16: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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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什么标准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才能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是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是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一、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关于本罪主体的解读,可参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主体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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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是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是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一、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关于本罪主体的解读,可参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主体的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是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是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关于本罪主体的解读,可参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主体的介绍。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

4、本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是其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5、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同时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两罪的主体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两罪都属结果犯,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是表现为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所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恶性要大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所以,两者的追诉标准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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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什么标准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才能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是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是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一、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关于本罪主体的解读,可参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主体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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