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无权决定子女的婚姻关系。侵犯婚姻自由权的侵权责任应具有一般侵权责任的所有必要要素:
1、行为人必须有侵犯婚姻自由的行为。该行为必须首先违反保护婚姻自治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强迫或者强制干涉他人婚姻的,违反了婚姻的自主权原则。
2、具有损害婚姻自主权的事实,主要是因为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这一事实已经确立。受害者还可能遭受人身伤害、自由限制、声誉损坏、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赔偿,这些也是损害的内容。
3、违反婚姻自治权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必然是造成损害的原因,损害事实是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在违反婚姻自治的因果关系中,违法行为导致损害与婚姻自治受到限制这一事实之间具有紧密的因果关系,以至于容易判断;行为与个人的声誉财产损害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根据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要求仔细判断。
4、违背婚姻自主权的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婚姻自治的侵权责任。应当指出的是,确定侵犯婚姻自治的责任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哪些行为是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
1、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有包办、买卖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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