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负债是银行(银行)由于受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负债所代表的是商业银行对其债务人所承担的全部经济责任。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款项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银行)的负债。
在各类负债业务中,存款是最为核心的业务。商业银行提供的存款类型主要包括对公存款和储蓄存款。储蓄存款为银行带来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流,而同业存放、同业拆入、向人民银行借款及债券融资也是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应付款项、或有负债等其它负债类型也在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中始终保持着相当的数量。随着金融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相继研发了一些了新型的负债业务,包括发行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出售或发行商业票据等,这些新业务既大大丰富了负债业务的产品库,也日益成为负债业务发展的亮点和新的业务增长点。
一、存款利率调整对银行的影响是什么
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意味着利率市场化接近完成。在通缩风险上升,负债成本下降,资产回报率下行的趋势中,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并不一定会导致银行提高存款利率,对表内存款成本的影响预计不大。
整体而言,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有了价格的制定权,对资产负债结构的管理会更加主动,可能增加中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这些贷款利率较高,能改善银行财务状况,但也会提高贷款利率的整体水平。因此,在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后,存贷利差会缩小,但大幅收窄的可能性较小。
放开存款利率上限也将使金融机构以资产定负债的趋势更加明显。在资产配置荒的环境下,决定了金融机构难有大规模扩张负债的冲动,即使取消上限,存款利率也不会出现明显上行,这有利于持续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但也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提出更高要求。存款利率全面放开后会给银行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冲击。不仅存款利率上限即将放开,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也快要出台,这些都意味着银行业,尤其是中小银行依靠传统存贷差作为高盈利的模式将难以为继,“躺着赚钱”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从多个国家放开存款利率管制的后果看,银行竞争将更加激烈,甚至出现一些大银行竞相抬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出现存贷款利率倒挂现象;而小银行因资本实力不雄厚,难以招架,或被大银行吞并,或破产倒闭。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是怎样
一直以来,理论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主体构成颇具争议,有意见认为,金融机构等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吸收存款的业务,为了完成吸收存款的指标数额,私下提高存款利率,即便吸收了较大数额的公众存款,也不宜按犯罪处理。其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也有意见认为,只有金融机构类单位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还有观点认为,所有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所有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应对单位予以处罚,这就表明单位可以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另外,此项规定,并没有对单位范围进行限制或列举,根据法律的解释种类,从字面可以理解为既可以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如普通商业公司、个人独资公司等,均可以构成该罪的单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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