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是对债权人偿还财产的义务,它是否能切实履行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条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
为了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在债务人想要转移债务的时候就需要对其进行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债务人的还债能力。
一般来说,债务人转移债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没有能力偿还欠款,在债权人对其进行审查的时候,如果确实债务人没有能力还债,那么不妨考虑一下转移债务。
但是并不是债务人有能力还债就一定是恶意转移,有时候债务人是为了抵消自身的债权与债务。虽然债务人的还债能力并不能成为绝对的标准,但是债务人的还债能力却能作为债权人考虑是否转移债务的因素之一。
(二)对承担人的审查。
债务转移后就由承担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因此承担人是否会偿还债务就成为债权人必须考虑的因素。不仅需要审查承担人的经济状况,还需要审查承担人的诚信。必须要二者齐全,才能保证债权的可能实现。
一、债务债权是如何进行概括转移的
(一)意定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定概括转移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等,不得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二、债务转移后,是否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转移后,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规定,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后,第三人会和债权人签署债务转让协议,这时已经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随着债务转移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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