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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普通使用许可义务有哪些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16: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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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普通使用许可义务有哪些

第一,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并将改变后的商标仍按注册商标使用的,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第二,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法》第44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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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并将改变后的商标仍按注册商标使用的,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第二,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法》第44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一,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并将改变后的商标仍按注册商标使用的,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二,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法》第44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核准授予的特殊民书权利,转让的主体、转让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桂东。注册商标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注册商标的转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法》第44条规定,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之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对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商标权使用许可分类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许可证。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商标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实际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是独立的许可协议,也有相当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如附随于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的商标使用规定。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企业可考虑从下述三种类型中选择其中之一:

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因而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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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并将改变后的商标仍按注册商标使用的,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第二,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法》第44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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