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1、很多人都会认为劳动关系只有签了劳动合同才会是构成了劳动关系,其实并非如此;
2、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1)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3、劳动关系的建立的三种情况: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但是: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纠纷时,想要维权,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证明自己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往往否认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自身也很难证明,这就直接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那劳动者就没办法可以证明自己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存在吗?
二、劳动者应该采取哪些办法证明自己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呢?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所规定:
(1)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实践中证明劳动关系的也有其他辅助证据:
(1)单位开的证明。单位开具证明时保留的证据,如出入证、停车证、食堂饭票;
(2)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
(3)白条。白条就是通常所说的工资欠条;
(4)工作过的相关依据。生产中,产生的送货单、报表、往来邮件等;
(5)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6)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7)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8)录音证据等。
以上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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