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2、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二,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一)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另外,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当然形成委托监护协议。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责任。,(二)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以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不能以其无事先约定而可以免除过错责任。,(三)学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我国目前的学校多数为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学生家长交费让学生上学,学生在校读书,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学校履行的是一种社会义务。,双方的法律关系归责只能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如下:,1、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2、要确定学校的行为是否对学生关于法律上的人身权利构成侵权;,3、在确定学生的损害结果与学校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4、根据学校的过错责任确定其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四)教师的批评教育等教育管理行为分析,(一)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二)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近年来学生在校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且多涉未成年人,社会给予了高度关注,成为人们谈论和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如何划分学生和学校两方的责任是一个重要、敏感而又争议颇多的问题。有些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后,在学校本无责任的情况下,学生家长提起巨额赔偿诉讼;有时本是学校的责任,但是处于弱势的学生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法律保护。长期以来,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当中学生和校方责任区分不明确的现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有些学生家长一审不胜上诉、上诉不胜又反复申诉,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大量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和诉讼成本。要区分学生和学校两方的责任,首先要弄清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原则。我们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纠纷归责原则有四种,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被认为是西方民法三大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国家、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责任”,就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简言之,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程中,证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是确定侵权纠纷民事责任的最中心的环节。在侵权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整个过程说到底,就是来查找这个侵权人在主观上是不是应当注意、是不是能够注意、是不是尽了他必要的注意义务。只有确定了其应当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才能说其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一个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他也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中的原因比较复杂,学校难以保证完全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正确的态度是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尽量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潜在因素消灭。如果一旦发生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学校则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加以处理,以保护学生和学校各自的合法利益。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学校之所以依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从法律关系讲,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学校只应承担过错责任。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看,学校面对的是全体在校学生,因此,学校只能承担过错责任。学校有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责任,但现实情况是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体和生理两方面的成长阶段,这个年龄段孩子的特点就是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所以很难完全约束他们。而学校又是老师少,学生多,不可能对学生实行一对一的看管。许多突发损伤事故,不是学校过错造成的,但事故既然发生了,学校作为负有安全教育、保护职责的一方,必须参与处理,所以有必要确定一个归责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有过错就承担责任,学校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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