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画、表格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书、聘任书、协议书、单据、传单、信函、电报等。书证应提交原件。
②物证。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质量和特征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③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证据”,指利用录音、录像磁带所记录并反映的音响或形象或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④证人证言。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大多只能作为辅证。
⑤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自己经历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叙述。
⑥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包括: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⑦勘验笔录。指裁判机关的审理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图等工作时制作的笔录。
一、交通事故中的证据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过调查、收集、运用证据来实现。所谓证据就是指能证明事故事实的一切客观真实的材料。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分为以下七种:第一种证据,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二种证据,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是调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第三种证据,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第四种证据,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第五种证据,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第六种证据,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第七种证据,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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