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职工生育应当享受的产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另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
一、各类生育费用报销所需资料
1、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学校行政公章)、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男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学校行政公章)、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或配偶的失业证。
3、计划生育手术费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学校行政公章)、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4、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学校行政公章)、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本人身份证。
二、男方生育保险报销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
3、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报销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报销标准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费的报销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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