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管辖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刑事庭进行,但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理。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等方面。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该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可以参考盗窃罪或贪污罪的标准。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可以考虑重置价值或折旧价值。
法律分析
一、侵占罪由哪个法院管辖
侵占罪一般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刑事庭进行管辖。如果有适宜被告人居住地审理的情形,可以由被告人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三、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多少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结语
侵占罪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刑事庭进行管辖,如果适宜被告人居住地审理,可以由被告人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包括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和刑事诉讼等方面的区别。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可以参照司法解释标准或部分地方的立案标准,计算方式主要有重置价值和折旧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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