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务员因公殉职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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