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的行为及责任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别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别人作品上签名的;
4、歪曲、篡改、抄袭别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拍摄电影、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别人作品,应当支付但未支付的报酬;
7、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书籍、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8、别的侵犯著作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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