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累犯是否应被视为特别累犯的问题值得考虑。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罪行后再次犯同类罪行的犯罪分子。要确定毒品累犯是否符合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需考虑前提条件、罪质条件、主观条件、刑度条件和时间条件。其中,罪质必须相同是特别累犯的必要条件,而毒品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在性质上是否相同,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考量。
法律分析
持毒品犯罪累犯观点的人认为,毒品累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其理由是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该条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规定含义相同,因而在性质上应当视为相同的特别累犯,并进一步举证说该规定在罪质条件、主观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四方面的性质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之性质相同。其立论依据是否充分可信,值得考虑。
一般认为,特别累犯又称特殊累犯或同种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后,又犯与此同一之罪或同类之罪的犯罪分子。要弄清该条是否为特别累犯的规定,必须首先理解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是:
1、前提条件。依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无论普通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前提条件都是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2、罪质条件。在绝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中,都规定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以罪质必须相同为必要条件,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即再犯同一性质之罪或某种特定之罪。例如,《巴西刑法典》第46条规定,两次犯罪系属于同一法律条款的规定,以后的犯罪尽管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款的规定,但根据构成犯罪的事实或实施犯罪的动机又带有根本相同的性质,仍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再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8/M号法律《核准管制黑社会之刑事制度》第9条规定的参加黑社会罪累犯,其前后罪均为参加黑社会罪的,才构成特殊累犯。
3、主观条件。作为特殊累犯构成条件的前后罪除罪质相同外,它们的主观方面也均为故意,其中任一罪为过失犯罪的不能成立累犯。如我国的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其主观方面均为故意。
4、刑度条件。特别累犯之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轻重不受限制。前后罪或其中一罪判处主刑及附加刑中的任何一种,均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5、时间条件。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结语
根据以上论述,对于持毒品犯罪累犯观点的争议,值得考虑其立论依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前提条件、罪质条件、主观条件、刑度条件和时间条件。在刑法立法中,特别累犯的罪质必须相同或某种特定,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刑罚轻重不受限制,并且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因此,对于持毒品犯罪累犯是否属于特别累犯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审慎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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