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力)士兵报考军队院校基本条件
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
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2、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队院校基本条件
大专毕业生士兵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且学籍信息在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数据中心注册;
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放宽1岁;
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到旅、团(含)级以上单位表彰或担任班长、副班长职务。
服役期间未受过处分。
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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