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补偿,但各地标准不同。
法律依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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