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不必回老家执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居住地的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非户籍所在地的犯罪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在户籍所在地执行社区矫正。
法律分析
嫌疑人被判缓刑的不是必须要回老家。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由居住地的司法局(所)负责管理和实施社区矫正。非在户籍所在地被判刑的,且在外地无固定居住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实施社区矫正。判缓刑必须回到老家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拓展延伸
缓刑执行地点的选择权在被判缓刑人手中
被判缓刑的人在选择缓刑执行地点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缓刑执行地点可以由被判缓刑人自行选择,通常可以是其老家或者其他适合的地方。这一规定旨在考虑被判缓刑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社会重新融入和矫正。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被判缓刑人在选择缓刑执行地点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被判缓刑人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选择缓刑执行地点,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缓刑执行的顺利进行。
结语
被判缓刑的人在选择缓刑执行地点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缓刑执行地点可以由被判缓刑人自行选择,通常可以是其老家或其他适合的地方。这一规定旨在考虑被判缓刑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社会重新融入和矫正。被判缓刑人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选择缓刑执行地点,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缓刑执行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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