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补偿的分类房屋拆迁补偿分为两类,在这两种补偿方式中,房屋的价值通过补偿的方式得以转化。房屋拆迁的补偿主要是针对以下两类型:
1、私有房屋的拆迁中,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是被拆迁人,同住人并不是被拆迁人。所以只有所有权人可以得到补偿。
2、公房拆迁中,有权分得拆迁款的是房屋的承租人及同住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同住人:
(1)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无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苦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牵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3、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补偿类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时代,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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