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罪犯在被判刑后通常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在适用上互不影响。被判刑的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便是被判处死刑并执行后,如果其有遗产,用其遗产负担民事赔偿;没有遗产的,民事赔偿责任消灭。民事赔偿同刑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如果需要服刑,承担民事责任是无法抵免的。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要求诈骗罪罪犯在被判刑后还款。然而,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并不能完全替代民事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会一起进行处理。除非原告主动放弃民事赔偿,否则即使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存在。因此,即使诈骗罪被判刑后罪犯没有钱,他们也仍需还清债务。
一、坐牢能赖掉民事赔偿吗?
犯罪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民事赔偿根据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及相关的民事法律。因此,
1、被判刑坐牢的,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即便是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死刑后,如果其有遗产的,用其遗产负担民事赔偿;没有遗产的,无法获得赔偿,民事赔偿责任消灭。
3、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在适用上,互不影响。即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首先,民事赔偿同刑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如果依据相关法律需要服刑,承担民事责任是无法抵免的。
民事部分的决定生效后,如果对方没有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果当前对方没有钱,以后只要他有了钱,可以随时强制执行。
二、交通肇事后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后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根据事故的责任划分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如果其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驾驶员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行政责任。如果肇事者存在违章行为的,则还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欠信用卡80万要坐牢吗?
因信用卡欠款还不起坐牢了,刑满释放回来仍然是要还款的。因信用卡欠款而被判刑的,则是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在被法院判刑并服刑的,当事人只是因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被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还款责任。当事人因信用卡欠款而承担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后,仍然负有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民事义务,相应的发卡行作为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当事人偿还信用卡欠款。
结语
诈骗罪罪犯在被判刑后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坐牢不能赖掉民事赔偿。被判刑坐牢的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在适用上互不影响。民事赔偿同刑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如果需要服刑,承担民事责任是无法抵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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