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申请补办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一般包括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子文档,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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