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承担的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对债务没有偿还能力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对债务人的质押物折价或者进行合法的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偿还所承担的债务。
一、抵押的物品是否能拍卖?
超过了还钱期限如果债务人还不还钱的话,债权人是可以将债务人留下的抵押品进行拍卖的,通过拍卖所得来进行还债。抵押权实现的正当程序应当是变卖抵押物后将得到的款项用于清偿债务,超出的部分要给原所有权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受到拍卖后无法偿还贷款怎么办
如果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任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仍然可以继续要求债务人还款。直到还清。除抵押物拍卖还贷外,正常的追债程序仍然会继续的。如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等。
三、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
留置:即放置,布置。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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