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前彩礼的返还应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只要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返还彩礼。返还数额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该司法解释有法可依,但对婚约解除后彩礼返还、返还数额的具体区别以及生活困难的确定等问题仍存在分歧。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
(二)项、第
(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的人该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我们通常理解的,是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我国婚约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该解释对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以及返还数额的把握等方面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审判人员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通常情况下,返还彩礼应以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为条件。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此外,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查证的彩礼数额,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应的返还金额。对于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法院应全额返还查明的彩礼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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