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乡立案但会遣送往作案地调查、指认现场等等。犯罪后外逃其目的在于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主动投案的积极行为,否则,无异于在鼓励犯罪分子顽抗到底。这无疑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结与审理案件,无论是从法律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其负面影响都是不容置疑的。因而,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视外逃后再主动投案为自首,给外逃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什么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情况:1、犯罪分子在受到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2、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3、在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调查、教育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4、有委托他人代为投案;5、明知他人报案后,无逃离,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供认犯罪事实的;6、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组织或有关负责人主动投案等等。
二、多次讯问后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自首分为两种: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当然这两种自首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无论是一般自首,还是特殊自首,最终的本质要件都可以归纳为两点:
一是自愿将自身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
二是如实将所犯罪行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多次讯问后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要看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具有主动投案等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