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需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离开居住地、及时报告变动、按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证据或串供。检察院叫当事人去可能因案件进展或违反规定。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叫当事人去,可能是案件有了新进展或者当事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拓展延伸
通知取保候审到检察院换保的程序和要求
通知取保候审到检察院换保的程序和要求是指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收到检察院通知后,按照规定前往检察院办理换保手续的过程。具体程序包括:接到通知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需按时前往检察院;在检察院办理换保手续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保证人身份证明等;同时,还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物。换保的要求包括:被告人需保证不逃避诉讼活动,不干扰案件调查,不妨碍证据收集等;同时,被告人需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约定和规定。这样的程序和要求旨在确保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合法、规范地履行义务,并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结语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需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不得离开居住地、及时报告变动、配合传讯、不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换保的程序和要求要求被告人按时前往检察院办理手续,提供相关材料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物。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被告人合法履行义务,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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