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后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应经过离婚父母双方协商,并取得协商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对于离婚时未就子女姓名变更做出约定的,在离婚后一方想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受理未经对方同意的单方提出的变更请求。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已的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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