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与分包商是分包合同主体法律关系。 承包商作为分包合同的发包者,将主合同范围内一项或若干项工程施工分包出去,与主合同相似,它对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义的业主的责任和权力。 在分包合同执行中,承包商拥有类似于主合同中所定义的工程师的指令权,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义的承包两的责任和权力。 通过分包,承包商获得分包差或管理费。 相应地,从承担责任的角度讲,分包商被视为承包商组织机构的一部分,承包商并不能因为工程分包而减少其对该部分工程在 承包合同 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商对分包部分承担全部工程责任。 《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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