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是不属于故意伤害的。防卫过当而造成的损失是行为人出于过失造成的,只能构成过失类犯罪。因为行为人主观意图是防卫的意图,而不是故意伤害他人的心态。
一、防卫过当的特征有哪些?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故意杀人罪的罪行认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即在防卫过程中起了杀意,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行为造成他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将其杀害的;
3、激情杀人,即一开始行为人并无任何杀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等情况下失去理智而杀人。这种情况必须是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引起行为人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自己的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的;
4、受被害者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者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的;
5、生母溺婴,这种情况必须是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下将亲生婴儿杀害的;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等其他恶劣情况下加以溺杀,主观动机极其卑劣,则不属于情节较轻。
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中,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还需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非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在《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中,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事件中,许某盛已满七十五周岁,但是由于其故意杀人动机明显,虽需要酌情处罚,但仍需要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否能够是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
目前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该观点认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初,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积极地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否认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也失去了防卫行为出发点的正当性。
防卫过当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在过失的情况下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在故意的心态下,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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