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主观心态上是故意,毫无疑问其触犯的罪刑是故意伤害罪。而如果其主观心态上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管是那种罪刑,确定刑罚时都应当考量其犯罪行为本身的防卫属性,因此在基本刑的基础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过度防卫一定是过失犯罪吗
过度防卫不一定是过失犯罪。过度防卫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过度防卫应根据主观犯罪形式和客观危害结果确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过度防卫犯罪主要包括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过度防卫,在制作判决时,应注明过度防卫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如何判断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罪名,不能定为防卫过当罪。应当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文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及相关证据收集
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的过失仅针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即“重大损失”而言,并不排斥其对涉嫌犯罪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规章存在故意。而且,如果行为人因认识能力有限无法预见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践中,审查调查对象往往不会主动供述自己实施行为时真实的心理状态,或用过失掩盖故意,或用不能预见、不可抗拒掩盖过错,审查调查人员要在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仔细甄别:一是审查调查对象的供述和辩解、相关人员的证言等,分析其实施行为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心态;二是审查调查对象的个人简历、文化水平等,分析其认识能力;三是审查调查对象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工作业绩等,分析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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