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除了报警还应该这样做
第一是尽量保持冷静。不要慌张,仔细观察当时的环境,如果身处公众场所,周围人很多,可以大声呵斥犯罪分子,趁其不备向人多的地方跑,并大声呼救,寻求周围人的帮助。
第二是适当争取同情。如果周围比较偏僻,人烟稀少,犯罪分子比较强,那就不要逞英雄,不妨暂时顺从他们,适度争取同情,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尽量别哭闹,保存体力,暗中观察情况,再想办法。
第三是寻找机会求助。寻找甚至创造报警、呼救、求助的机会,比如说趁着上厕所时留下纸条,在车里可以猛按汽车喇叭,引起周围人的注意,寻求得到帮助的机会。
第四是优先保住生命。记住生命第一、财产第二,危急情况下放弃任何财产,保住生命最为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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