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交通事故致对方受伤住院的,在后期协调赔偿的时候,会有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营养费这一个项目,因此,在双方协商赔偿之前,可以不予支付。如果伤者确实家庭条件困难的,肇事方可以先行对治疗费用进行垫付(含营养费),垫付的费用在计算赔偿时是可以扣除的。或者为了今后能更更好的协商赔偿,肇事方也可以进行垫付费用,这也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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