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每个季度办一次,凡认为家庭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乡镇民政办递交低保申请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乡镇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初审通过后上报到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次月开始享受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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