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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它的主体资格确定及判决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23: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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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它的主体资格确定及判决

1、在《公司法》中明确强制解散的情形,杜绝“散而不清”现象的发生。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0条、192条分别规定了公司法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的四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法人实际上已停止营业多年,但却每年都进行各种年度检验,资产被企业股东或管理人员通过各种合法的形式取得或转移。这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损害,也不利于国家税收及社会的稳定。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立法时增加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活动停止后一段时间内未实施恢复营业行为即视为解散的相关规定。2、明确法人被撤销或吊销后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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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在《公司法》中明确强制解散的情形,杜绝“散而不清”现象的发生。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0条、192条分别规定了公司法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的四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法人实际上已停止营业多年,但却每年都进行各种年度检验,资产被企业股东或管理人员通过各种合法的形式取得或转移。这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损害,也不利于国家税收及社会的稳定。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立法时增加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活动停止后一段时间内未实施恢复营业行为即视为解散的相关规定。2、明确法人被撤销或吊销后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1、在《公司法》中明确强制解散的情形,杜绝“散而不清”现象的发生。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0条、192条分别规定了公司法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的四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法人实际上已停止营业多年,但却每年都进行各种年度检验,资产被企业股东或管理人员通过各种合法的形式取得或转移。这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损害,也不利于国家税收及社会的稳定。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立法时增加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活动停止后一段时间内未实施恢复营业行为即视为解散的相关规定。

2、明确法人被撤销或吊销后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该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做法不尽一致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即公司法人自愿解散的,其在清算期间主体资格继续存在;公司法人被强制解散的,自其被撤销或吊销之日起即应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只有这样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才会增强,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才会统一,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才会得到加强。

3、明确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被解散后,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该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公司法人没有主管部门的问题,且“有关机关”所指不明确,导致了众多企业法人不清算现象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应对上述未涉及和不明确的问题,加以规定和明确,这样有利于公司法人及时进行清算,也可以有效避免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情况下出现的行政机关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另外,对于公司没有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在必要时也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直接让企业股东承担责任。

4、明确清算义务人的清算期限及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清算义务人的清算期限和责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即如果清算义务人不组织清算,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受什么样的制裁现行法律未予以明确。这样最终导致了清算义务人“久拖不算”现象的大量发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司法》应在明确清算义务人的前提下,明确清算义务人的清算期限和超期清算的责任承担问题,这样既避免了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诸多争议,也避免了清算义务人“久拖不算”现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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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它的主体资格确定及判决

1、在《公司法》中明确强制解散的情形,杜绝“散而不清”现象的发生。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0条、192条分别规定了公司法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的四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法人实际上已停止营业多年,但却每年都进行各种年度检验,资产被企业股东或管理人员通过各种合法的形式取得或转移。这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损害,也不利于国家税收及社会的稳定。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立法时增加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活动停止后一段时间内未实施恢复营业行为即视为解散的相关规定。2、明确法人被撤销或吊销后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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